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(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
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(2002年8月2日颁布,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。)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以下简称著作权法)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,是指直接产生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。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,提供咨询意见、物质条件,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,